政府网站年彩神VI度报表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2-06 04:04: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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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彩神VI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董事长。住址:重庆市江北区。

  石成华,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金点园林董事、总经理。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2023年5月23日至24日、2024年1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美尚生态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2年至2019年,美尚生态将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账面虚假记账提前收回,影响美尚生态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最终影响相关期间的净利润。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2012年至2019年美尚生态分别虚增净利润1,104.63万元、1,431.68万元、494.37万元、-412.88万元、992.15万元、1,960.90万元、837.10万元、2,750.10万元。

  美尚生态在太科园太湖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三期工程、古庄农业生态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古庄生态园农业面源氮磷拦截工程、古庄生态园二期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九里河生态环境整治中央公园工程、蚌埠市民广场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黄山大道二侧景观绿化工程、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张公山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新洲花园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古运河风光带精华段建设景观绿化施工三标段工程、通州金通三大道工程、海滨地区沙丘之风工程、西安国际港务区景观绿化提升工程、绿地曲江名城一期等15个工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调减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2015年至2019年美尚生态净利润虚增。2015年至2019分别虚增净利润6,813.45万元、5,073.68万元、1,125.30万元、7,080.40万元、1,950.76万元。

  2017年和2018年,金点园林在罗江县2017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河风情特色小镇PPP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年虚增净利润4,312.73万元,2018年虚增净利润6,116.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美尚生态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钱仁勇知悉并参与公司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事项,对虚增子公司收入事项未勤勉尽责,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点园林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直接导致美尚生态相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时任金点园林董事长龙俊、时任金点园林总经理石成华是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迪服装有限公司为美尚生态的关联方。

  2012年至2020年,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王某燕通过关联方与美尚生态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下:2012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57%,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1,411万元;2013年关联交易金额为54,28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74%,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4年关联交易金额为64,163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53%,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为81,1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7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5,36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6年关联交易金额为70,0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7%,当年新增占用5,27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7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64,6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57%,当年新增占用余额22,844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19,363万元;2018年关联交易金额为199,87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61%,当年新增占用余额33,672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53,035万元;2019年关联交易金额为212,46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4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41,09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94,125万元;2020年1-6月关联交易金额为50,524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12%。截止2020年底,累计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资金余额为98,178万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11月修订)第10.2.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7.2.7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4〕28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进行披露,导致2015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等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美尚生态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钱仁勇知悉并参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8年1月3日美尚生态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2018年1月22日,美尚生态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18年8月1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18年9月1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1号)。2019年3月25日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79,487,178股,募集资金总额9.30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5年至2018年1-9月。

  根据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某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美尚生态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美尚生态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钱仁勇知悉并参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事项,对虚增子公司收入事项未勤勉尽责,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美尚生态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财务套账、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流水、诉讼材料、借款协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钱仁勇提出:其一,不知悉也未参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的涉案事项,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是钱仁勇作为美尚生态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职权受限,仅被授权负责账务核算,不负责资金管理,从未参与决策资金相关事项,从未获得资金相应信息,相关银行水单、工程收入相关月报或审计决算报告都不需要钱仁勇签字;二是钱仁勇不是金点园林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参与其日常经营管理。其二,美尚生态2015年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至2017年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已超过2年行政处罚追责时效。其三,积极配合,为调查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条件。综上,恳请免于市场禁入。

  龙俊、石成华提出:其一,金点园林自2016年12月被收购以来,全面纳入美尚生态的直接管理,在人、财、资及会计核算方面受美尚生态管控,金点园林董事会由美尚生态人员主导,龙俊、石成华只是名义上的董事长、总经理,无实际权力,子公司相关职务形同虚设。其二,罗江、磴口项目由美尚生态主导,与美尚生态资金流转需求相关,其收入错记是在美尚的策划、参与下完成的,龙俊、石成华对虚增事项未参与且不知情。其三,对美尚生态欺诈发行事项,龙俊、石成华全程未参与不知情。其四,石成华不负责财务管理及年报工作,金点园林2017年与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签字非本人字迹,不应承担财务报表差错的责任。其五,王某燕挪用金点园林资金并长期不返还,直接造成金点园林贷款逾期,龙俊、石成华因贷款连带担保而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且被限高。综上,恳请免于市场禁入。

  对于钱仁勇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一,美尚生态自2012年至2020年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其相关发行申请文件及上市后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具有连续、继续的特点,而监管单位不晚于2020年6月28日发现违法行为,故告知书所涉违法事实未超过处罚时效。其二,美尚生态连续多年实施财务造假,其实控人连续多年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钱仁勇2011年至2016年担任美尚生态财务经理,2016年至2021年担任美尚生态财务总监,在2015年财务报表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签字并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作为财务总监在2016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9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承诺书等文件上签字。其三,钱仁勇知悉并参与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事项,对虚增子公司收入事项未勤勉尽责。其四,相关涉案事项与钱仁勇的职务、具体职责及其未勤勉尽责情况存在直接关联,其辩称“不知悉、未参与”“不负责资金管理”等不能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不是从轻、减轻责任的正当理由。其五,我会对其所述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虽然调整钱仁勇在部分具体事项中所起的作用,但经综合考量违法性质、持续时间、钱仁勇的职务职责及履职情况等情节,认为对其量罚并无不当。

  对于龙俊、石成华的陈述申辩意见:其一,龙俊、石成华1997年创立金点园林,二人在金点园林被收购后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并继续参加金点园林的经营管理,职务职责重大。其二,龙俊、石成华辩称,2017至2018年美尚生态完全控制金点园林经营管理;龙俊、石成华另称其对金点园林完全失去管理权限且无法正常履职,但上述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申辩意见。龙俊、石成华提出的因王某燕资金占用受到牵连等申辩理由并不直接影响涉案项目收入成本的正确核算以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三,在案主客观证据显示,金点园林内部办公系统与美尚生态相对独立,金点园林相关的主要内部审批流程文件未有美尚生态相关人员审批或签字留痕,龙俊笔录承认“罗江项目的分包商是我们和美尚共同选择,分包商施工过程中都是我们的项目经理在管理”,龙俊、石成华本人在涉案项目部分合同、付款单据上签字确认。足以证明,龙俊、石成华参与罗江、磴口项目。其四,龙俊、石成华与上市公司签订了业绩承诺协议,按常理应当更加关注业绩承诺期间子公司的线年金点园林虚增净利润分别占美尚生态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5.18%、15.81%,情节较为严重。综合以上情况,我会认定龙俊、石成华为子公司虚增收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无不当。其五,金点园林虚增收入、利润的主要方式为虚增施工成本及完工进度,石成华作为金点园林总经理,分管子公司成控部(该部门负责项目的成本确认),应当对金点园林向美尚生态提交的财务报表中相关财务数据予以关注,但其并未对金点园林上述存在虚假内容的财务报表提出异议,其提出的2017年、2018年金点园林财务报表非本人签字的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免于承担责任的理由。其六,对于已采纳龙俊、石成华陈述申辩意见的部分,已经在本决定书中予以调整。钱仁勇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知悉并参与美尚生态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事项,知悉或应当知悉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事项,对虚增子公司收入事项未勤勉尽责,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及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钱仁勇、龙俊、石成华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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